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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交 porn 玄学计议 | 黄铭:论养恩在古代东谈主伦不雅念中的变迁——以继父丧服的经说为中心

发布日期:2024-10-21 21:46    点击次数:1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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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引 言    

《仪礼》中的《丧服》一篇,在传统经学体系中有相等焦虑的地位足交 porn,因为他处理的是东谈主伦的安排,通过丧服轨制详情亲残忍近,并依据亲亲、尊尊、老小有序、男女有别等原则,使得三纲五伦一以贯之。其中既包括一般的东谈主伦安排,也计议到了重组家庭的特殊情况,如继母、继父等服制。

继母的服制相对简短,在尊尊原则的前提下,父为至尊,继母因配父而有私尊,只因配父小数,便不错“继母如母”,而不消计议有无血统关系。但是继父的服制却复杂的多,其设立有诸多的适度,且有“同居”、“异居”等变化,干系的表面讲授又有好多原则性的争议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这些争论,探究两个问题:第一,继父服制的立礼本意是什么?充分张开继父和妻前夫之子(以下简称继子)之间的服制关系。第二,《丧服》中只须继父是纯正因养育关系而制服的,不错藉此窥察养恩在东谈主伦中的比重变化。

   

二、《丧服》和《丧服小记》中的继父服制

《丧服》中有两种继父,分别是“继父同居者”和“继父不同居者”:

(皆衰不杖期章)继父同居者。传曰:缘何期也?《传》曰:“夫死,妻稺,子幼,子无大功之亲,与之适东谈主。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,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,岁时使之祀焉,妻不敢与焉。”如果,则继父之谈也。同居则服皆衰期,异居则服皆衰三月。必尝同居,然后为异居,未曾同居,则不为异居。[《仪礼注疏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0年,第1108页。]

(皆衰三月章)继父不同居者。

【郑注】尝同居,今不同。[《仪礼注疏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0年,第1111页。]

由上可知,继父、继子关系的设立有诸多限制要求:

第一,年纪限制,即“妻稺、子幼”,按照郑玄和贾公彦的真理,指妻未满五十岁,子未满十五岁。之是以有年纪限制,贾公彦以为女子五十岁之后不成再生养,无需重婚,子十五岁后能零丁营生,不消随母再醮。    

第二,继父、继子都莫得大功以上支属。因为大功以上支属是共财的。子在父族莫得大功以上支属,标明无东谈主共财,无东谈主养育,故不得一忽儿随母再醮。继父无大功以上支属,亦然无东谈主与之共财,才不错与继子共财。

第三,继父有匡助继子祭祀本生父亲的恩情。继父不但养育继子,而且为继子建造宫庙,使其能祭祀生父。况兼祭祀自己也极为慎重,如宫庙当设在大门除外,不与继父同族的鬼神相混,太太不参与前夫的祭祀等等。可见继父对继子既有扶养之恩,又有“同财祀先”之义,可谓无微不至。

知足了以上三点,才有“继父同居者”的样式,而为继父服皆衰不杖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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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仪礼注疏》

此外还有“继父不同居者”,指在详情了同居关系之后,上述第二、第三条中的内容有一项被冲破,则变为“继父不同居者”或称为“异居继父”。具体来说,有三种导致异居的情况:第一,出现了大功以上支属,但继父仍然“同财祀先”。第二,未出现大功以上支属,继父却不再“同财祀先”。第三,既出现了大功以上支属,继父又不再“同财祀先”。异居继父,丧服降至皆衰三月。

需要超过阐明的是,继父服的设立,以“同居”作为根柢要求,若当初继子随母再醮时,不成知足上述三项要求,就莫得继父的名号,遑论异居继父。是以“异居”以“同居”作为前提,“必尝同居,然后为异居,未曾同居,则不为异居”。

除了《丧服传》外,《丧服小记》对于继父服制也有敷陈,两者基本一致,互有补充:

继父不同居也者,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,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。有主后者为异居。     【郑注】录恩服浅深也。见同财则期。同居异财,故同居今异居,及继父有子,亦为异居,则三月。未曾同居,则造反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《礼记正义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0年,第1500页。]    

《丧服小记》的“无主后”即是《丧服传》的“无大功之亲”。《小记》“继父同居者”的要求是:继父、继子“皆无主后”,继父又“同财而祭其祖祢”。《丧服传》只多了“妻稺、子幼”的适度。对于“异居”,《丧服传》仅强调了“必尝同居,然后为异居,”《小记》则列举了“有主后者为异居”。郑玄更把“异居”的情况分为三种:即“同居异财”“故同居今异居”“继父有子”。按照张锡恭的讲授, “同居异财”指的是“居虽未异,财即不同”,即继父无子,而不与继子同财;“故同居今异居”指的是“继父有子,理应异居”,即继父有子,又不再与继子同财;“继父有子”指的是“继父有子未壮,而尚与此子同居同财”,即只须继父有子,天然还与继子同财,但仍判定为异居。[参见张锡恭:《丧礼郑氏学》,卷一五。]

关联词以上对于“异居”的讲授,“有主后为异居”指的是继父有子,似乎仅针对继父,是单向性的。但是在逻辑上,继子有子也能冲破“两无大功亲”的适度,是否也组成“异居”关系?孔颖达以为:“既云‘皆无主后’为同居,则有主后者为异居,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。”[《礼记正义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0年,第1500页。]孔氏以为,继子有子也能导致异居。天然孔说遭到了后东谈主是非的品评。如江永云:

疏家泥“皆”字,增出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一义,则以辞害意矣。假令继父既与之同财而祭其祖祢,又为之娶妇生子,则恩愈深,反以己有子而杀为皆衰三月,于义岂有当乎?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江永:《礼记训义择言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,上海:上海书店,1988年,第374页。]     江永以为,继子有子,就判定为异居,是饱读动继子辜恩负义,不对谈义。方苞以致以为:孔疏“文误”,“‘此子有子亦为异居’,当是‘此母有子’”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方苞:《礼记析疑》,收入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,台湾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86年,第141页]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。但是“此母有子”,即是继父有子,方苞完全改变了孔颖达的真理。    

继子有子是否组成异居关系,是否属于辜恩负义,引出了更焦虑的问题,即继父与继子间的服丧关系是单向如故双向的?如果是单向的,只须继子为继父之服,而莫得继父为继子的报服,那么继子有子就不组成异居,因为继父之谈无亏。如果是双向的,继父、继子互有报服,那么继子有子就不错成为异居的成分。单向、双向问题成功关系到对于继父丧服“制礼本意”的贯通,亦然梳理辨析其他具体问题的关键。

继父服制在学术史上多有争论,如金榜、孙希旦、张锡恭的“加隆说”,郑珍的“财居分离说”,招供单向关系;而华学泉、胡培翚的“两穷相倚说”招供双向关系。此外还有歧出的“父无可继说”,从尊尊的角度含糊了继父服制。其中“两穷相倚说”最得当《丧服》《丧服小记》的本意,其余诸说都与经典有矛盾。关联词养恩却在这些“有误差”的经说中,不断地被强调,酿成了东谈主伦不雅念上的滚动。底下咱们按照逻辑上养恩的轻重规定,逐个分析。

   

三、父无可继说

服术有六[服术指的是丧服的原则,共有六种:亲亲、尊尊、名、进出、老小、从服。],其中“尊尊”与“亲亲”是最基本的原则,而父子一伦是“尊尊”“亲亲”的基石,《孝经·士章》云:“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,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,故母取其爱,而君取其敬,兼之者父也。”而继父、继子关系,是以他东谈主为父,以他东谈主之子为子,不得当“尊尊”、“亲亲”之谈,故而遭逢了诸多品评,如傅玄以为:“父无可继之理,失当制服,此礼(指继父服制)焚书之后,俗儒妄造也。”袁准以为:“此则好处父也,乱名之大者。”(转引自杜佑:《通典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6年,第2473页。]

《通典》

吕坤以致以为,“继父”应该改称“母夫”:

父没矣,可继乎?母缘父有,父不缘母有也。《仪礼》有继父,圣东谈主名之乎谬矣。设母三嫁三从,将三继父乎?终始不同居,则无服,无服而父之,可乎?曰:当以何称?曰:从母所嫁曰姨夫,姑所嫁曰姑夫,尊我,故因我而名之尔。母之重婚即称母夫厚矣,亲不忘母,尊不忘父,不亦可乎?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转引自徐乾学:《读礼通考》,收入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,第279页。]    

问题的关键在于,“父无可继说”是将继父服制当作经礼,那么天然不成以他东谈主为父,也不成以他东谈主之子为子。但是顾炎武云:

夫物之不皆,物之情也。虽三王之世,不成使天地无孤寡之东谈主……假令妇年尚少,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,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身当为之收恤。又无大功之亲,而不许之从其嫁母,则转于沟壑而已。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,而抚之以至于成东谈主。此子之于若东谈主也,名之为何?不得不称为继父矣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顾炎武著,黄汝成集释:《日知录集释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06年,第323页。]     在顾氏看来,孤儿在本宗无东谈主抚养,如果莫得其他施助,便会转于沟壑,反而使父祖独一的血脉中断,这是情面所不忍的。是以圣东谈主定立继父轨制,属于行权,而“父无可继”的不雅点是以经代权,似乎不近情面。        

四、两穷相倚说

由上可知,继父服是权制,是圣东谈主周恤孤儿的体现。相似的,继父无大功之亲,亦然难过之东谈主,故而继父、继子关系的骨子,是两穷之东谈主存一火相许。华学泉云:

或问:“《仪礼》有继父之服,父可继乎?”曰:“此以恩服也。圣东谈主是以通东谈主谈之穷,使形照相吊各得其所,举天地无颠连无告之民者也。夫夫死,妻穉,子幼,无大功之亲,真天地之穷民而无告者也。妇东谈主不二夫,礼之常也。夫死,妻穉,子幼,遇之变也。而又无大功之亲以相周恤,则此茕茕孤孑,系祖、父再世之血食,设一朝转于沟壑,弃两世之孤,斩先东谈主之祀,圣东谈主之所大不忍也。不得已为通其穷,制同居继父之服……而所适亦无大功之亲,此其一身零丁,老迈无倚,与穉妻、季子穷相埒耳。是故两东谈主之穷,常两相恤,两相倚,圣东谈主之所不禁也,而第为之教曰:所适者能以其货财为若子筑宫庿,继续其先祖之血食,而又为之不悖于礼,恩莫隆焉,是则有继父之谈矣。圣东谈主固许之为父子矣,许为父子,此后天地之为继父者能尽其心以相恤。亦惟命之为父子,此后天地之待继父者不背其恩以相弃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转引自胡培翚:《仪礼正义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书社,2016年,第1074页。]    

华氏以为,按照经礼,父不可继,关联词这个宇宙上未免会有形照相吊,若不在轨制上施助,则会使孤儿转于沟壑,鳏夫也老无所依。故而圣东谈主定立权制,“许之为父子”,则继父、继子不错存一火相许,这是“无微不至”的体现。另一方面,正像行权有诸多限制一样,对于继父、继子关系的设立,圣东谈主设定了诸多限制要求,如“妻稺、子幼”的年纪限制,又有“同财祀先”的规定,使继子不忘生父,是“无微不至”的体现。最为焦虑的限制,是继父和继子一定是别无所依,才可存一火相许,若起月北方有大功以上支属,之后天然相养,却并非“两穷”,就不组成继父、继子关系。

在“同居”关系的设立上,“两穷”方可“相倚”,“同财祀先”之恩与“无主后”要同期知足。如果之后“同财祀先”或“无主后”有小数被冲破,但先前“两穷相倚”的恩义不可忘却,则转为“异居”关系。胡培翚云:

盖一有大功之亲,即非无主后者。不为筑宫庿,即非同财祭先之义。故一事阙,即不为同居也。惟其初时两无大功,同财祀先,茕独相倚,恩谊至深,故得以继父同居目之,而为之皆衰期。自后或继父更有子,或己自有子,更立家庙,虽不同居,而其初时同居之恩谊不可忘,故为之皆衰三月也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胡培翚:《仪礼正义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书社,2016年,第1073—1074页。]    

胡培翚对于“异居”情况的总结曲直常全面的,对于“两无大功亲”或者“同财祀先”的冲破都组成“异居”。郑玄《丧服小记注》说起的“同居异财”、“故同居今异居”、“继父有子”都在里面,就连郑玄没说起的继子有子也包含在内。而且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先前“两穷相倚”时的恩情,[由于胡培翚的表面留意的是前后恩情,而莫得“本末”的认识,是以即便“异居”时还是不再“两穷相倚”,也不会导致继父、继子关系的灭亡。]故而都不错由“同居”变为“异居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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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仪礼正义》

   

另一方面,既然是“两穷相倚”,那么服丧也应该是彼此的,继父为继子应当报服。[“报服”问题,在《丧服》的道理中,属于血亲或姻亲间的“礼报”,即有来有往的报答关系。《丧服》经传对于报服,巧合分会明确阐明,巧合分却莫得“报”字。莫得“报”字,分为两种情况:一是报服的两边还是在经文中出现了,不需赘言,如《不杖期章》中的“世叔父”与“昆弟之子”,《缌麻章》中的“族父”与“从祖昆弟之子”。另一种情况,是报服不错类推而得。比如世叔父与许配的侄女,应该彼此服大功,而《大功章》仅有“女子子嫁者为世父母、叔父母”,“(世叔母)为夫之昆弟之妇东谈主子适东谈主者”,莫得说“(世叔父)为昆弟之妇东谈主子适东谈主者”。但世叔父是不错由世叔母类推的,是以不需要在“女子子嫁者为世父母、叔父母”处,零散加一个“报”字。又如《小功章》云:“从祖祖父母、从祖父母,报。”那么不错延长出《缌麻章》中,“族曾祖父母、族祖父母”条,也应该有报服;《缌麻章》中的“父之姑(指已出适)”条,也应该有报服,但经文不详了。是以咱们以为,“继父”条莫得“报”字,不成认定继父饱胀造反继子。但另一方面,也不成凭证“礼报”的原则,认定继父一定服继子。因为上述这些延长而知的报服,都发生在父族的旁系支属中。继父与继子相比特殊,不是血统上的旁亲关系,也不成算是姻亲,不成成功套用“礼报”原则。而应该从继父继子的性质来认定,如果以为两者的关系是彼此扶抓的,那么就有报服;如果认定是继父片面施恩,而继子服丧答谢,那么就莫得报服。严格的来说,本文仅仅借用了《丧服》道理中的“报服”认识来敷陈问题,与纯正的“礼报”是有区别的。]胡培翚云:“此[指皆衰三月章“继父不同居者”]与同居皆衰期者,皆宜有报服。经不言者,阙也。”[胡培翚:《仪礼正义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书社,2016年,第1099页。天然,继父有报服不是胡培翚开头提议来的,李如圭已云:“继父服此子无文,如圭以继母嫁报服推之,或者亦报服乎?”李如圭:《仪礼集释》,收入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,台北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86年,第35页。]关联词《丧服》经传都未说起“报”字,故而有质疑的声息。如孔广林云:

此子与继父本属路东谈主,徒以随母寄育,而有父名,继父未可直以为子也。若报之服,是俨然自居于父列矣。皆衰无施之异姓者,为继父得皆衰,仍以母故。继父不得以妻故,而服其前夫之子也。或以为降等报之可,是又否则。皆衰期者,降大功、小功,皆衰三月者,降缌、小功。缌,外亲之服。此妻前夫之子不得为外亲也。小功、缌之不可,遑云大功?为继父服,义之尽也。继父不报,礼之穷也。亦如女君为妾,报则重,降则嫌之义汉典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孔广林:《仪礼揣摸》,收入《续修四库全书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1995年,第267-268页。]    

孔氏以为,第一,继父仅有“父名”,与继子间不是确实的父子关系。父子间是彼此服丧的,如果继父为继子有报服,则有真父子的嫌疑。第二,继父既不成成功为继子服丧,也不成通过太太作为中介来服继子。因为继子虽是妻之子,但不成算是外亲,不可降至小功、缌麻,是以莫得因妻制服的兴致。针对孔广林之说,咱们以为,继父不成因妻制继子之服,这是正确的,因为继父与继子是成功的相养关系,不需通过中间东谈主来制服。但是继父、继子互为报服,不存在真父子的嫌疑,《钦定仪礼义疏》云:

父子祖孙,服有重轻,无不相为服者。继父而不报,则踰于祖父矣,无此理也。……经不言报,或传写失之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《钦定仪礼义疏》,收入《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》,上海:宇宙书局,1988年,第814页。]    

《钦界说疏》以为,父子祖孙之间,天然彼此有服,但服有轻重之别,如父为子不杖期,子为父斩衰,祖为孙大功,而孙为祖不杖期,尊属与卑属丧服的差距,体现了正尊肯定。继父与继子互为报服,品级相通,莫得正尊肯定,就不会有真父子的嫌疑。相背,继子为继父服期,继父若造反继子,则两者之间的差距远超正尊肯定的范围,显得继父比父祖愈加尊重,这才是不对理的。是以经过上头的辨析,咱们不错从义理上设立起继父为继子当有报服的依据。

周制疼爱尊尊,父子为最基本的东谈主伦,而继父、继子关系实为不得已的权变,是圣东谈主无微不至的施助轨制。为了保证父子关系不受影响,在继父、继子的服制上,强调继父的恩情以“祀先”为重,养育继子的私恩次之;同期强调“两无大功之亲”的东谈主方能存一火相许,许为继父、继子关系,不只纯疼爱养育关系;继父与继子互为报服,一方有子即为异居,不彊调片面的服丧关系。可谓既行权制,法式又严。咱们以为“两穷相倚说”最为契合《丧服传》与《丧服小记》及郑注的精神,[天然郑玄论及异居关系时,仅举继父有子,而未言继子有子亦为异居,如故莫得完全贯彻双向服丧的逻辑。也许郑玄仅仅举一例,未排斥继子有子亦为异居的可能性。]应该是制礼的本意。

   

五、加隆说

“两穷相倚说”中,继父与继子是双向服丧关系,且“无主后”与同财祀先之恩并重。而在“加隆说”中,这两个均衡都被冲破了。按照加隆说的逻辑,继父的服制被分为两部分,皆衰三月为正服,而皆衰不杖期则属于加隆之服。如金榜云:“异居者服皆衰三月,是以录其恩。同居者服皆衰期,是以哀其无主后而隆之也。”[金榜:《礼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,上海:上海书店,1988年,第831页。]孙希旦云:“盖继父本非骨血,必其恩之甚厚,又无主后之甚可悯,乃为之皆衰期。若其恩虽厚,而其丧不至于无主,则为之皆衰三月而已也。”[孙希旦:《礼记集解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9年,第885页。]张锡恭云:“盖继父之正服在皆衰三月章,而皆衰不杖期者,乃为继父加隆之服也。”[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12页。]可见继子因报答继父的养育以及“同财祀先”之恩,故为继父服皆衰三月;又因恻隐继父“无主后”,而加隆至皆衰不杖期。在这个讲授系统中,是继父施恩,而继子服丧答谢,丧服关系变成了单向。答谢与恻隐“无主后”也有本末的区别,“无主后”为末。

张锡恭将这一讲授模式,贯彻到了继父服制的各个方面。率先,“同居”关系成马上的“两无大功之亲”,实偏指继父一方。张氏云:

传曰:“子无大功之亲,与之适东谈主。”注云:“子无大功之亲,谓同财者也。”盖有同财者则相生相养,母不可与之适东谈主。著子无大功之亲者,原与之适东谈主所由也,而非继父之谈之一端也。

传自“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”以下,乃言继父之谈。夫惟无大功之亲,故得自专其财,至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,而往常之相生相养不待言矣。且以年未十五之子而无大功之亲,家将一火矣,祀将绝矣,而所适者既恤其孤,又使之祀,是家将一火而复存,祀将绝而复续也,继父之谈,于是尽矣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68—69页。]    

按照张锡恭的讲授,继子无大功之亲,仅仅讲授随母再醮的原因,与继父之谈无关。张氏又云:“传‘子无大功之亲’文在‘与之适东谈主’上,乃原与之适东谈主之故也。则既随母嫁,失当有大功之亲。其或有之,乃子家之过,非继父之谈有阙也。”[张锡恭:《丧服郑氏学》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2017年,第486页。]因为继父之谈仅仅抚养和“同财祀先”,[由于张锡恭以为:“(继父)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,而往常之相生相养不待言。”是以在接下来的究诘中,说起“同财”,就天然包括了抚养继子的私恩。]是继子随嫁之后的事情,那么先前的“子无大功之亲”并不是“同居”关系设立的必要要求,即便继子有大功亲而随母再醮,亦然“子家之过”,与继父无关。另一方面,继父的无大功之亲,仅仅用以阐明无同财之东谈主,继父材干专财,为继子修建宫庙。不错说在单向的服丧关系中,留意的是继父的恩德,那么“两无大功之亲”履行上偏指继父一方。

《丧服郑氏学》

相似的,在“同居”变为“异居”的经过中,“两无大功之亲”的冲破,也偏指继父有子。张锡恭云:

《小记》所云“有主后”则专属之继父,故注云“及继父有子为异居”;孔疏谓“此子有子亦为异居”,非也。以其服之加否系于继父有无主后,不系于此子有无主后也。传言“大功之亲”,则主后中容有“大功者主东谈主之丧”,而注专言继父有子者,初时无大功之亲,则后日不成有大功之亲,所可有者,继父更自生子而已。有子,则不为加服也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69页。]    

张氏以为,先前继父和继子还是是“两无大功之亲”,接下来再要出现大功以上之亲,只能能是继父、或继子有子。继子有子,既不影响继父的恩情,也不影响恻隐继父“无主后”,故仍是同居关系。如果因继子有子而转为异居,则是饱读动继子辜恩负义,是有违义理的。

此外,张锡恭还为“加隆说”提供了多样比附性的论证,关联词加隆说如故有彰着的颓势。率先是倒置了“同居”和“异居”的本末关系。在“加隆说”中,皆衰三月是继父的正服,皆衰不杖期是加隆服。所谓正服,当指制礼的根柢立意,是以报答继父的养育和祀先的恩情为根柢,只须继父恩情不缺,就不影响继父的服制。如上文敷陈,张锡恭以为,继子有大功亲而不养,属于子家之过,非继父之谈有亏,不影响继父的服制。那么咱们进一步延长,继父的“无主后”仅触及恻隐问题,并不影响继父的恩情,只须继父大约“同财祀先”,即便继父本就有子,也能建树继父样式。计议《丧服传》的“同居”和“异居”认识,“加隆说”履行上以异居关系作为根柢,以同居关系作为附加。但是《丧服传》明言“必尝同居,然后为异居,未曾同居,则不为异居”,《丧服小记》亦言“继父不同居也者,必尝同居”,都以同居关系作为根柢。“加隆说”与之不对。

其次,“加隆说”不成讲授总计“异居”的情况。凭证《丧服小记》郑注的真理,“有主后”或者不再“同财祀先”,酿成了异居关系。即便将“有主后”仅贯通为继父有子,那么还有三种异居情况:第一,继父有子却仍同财。第二,继父因有子而不再同财。第三,继父无子却不再同财。按照“加隆说”的逻辑,“同财祀先”之恩是正服,恻隐继父“无主后”为加隆服,同居关系是正服、加隆服兼备,异居关系只须正服,而无加隆服;另一方面,“同财祀先”是根人道的正服,那么对于不再同财的处理,不该裁撤加隆服,而应裁撤正服,也就意味着不再有继父关系。第一种情况,继父有子,则无加隆服;仍“同财祀先”,则仍有正服,故为异居继父,得当“加隆说”的逻辑。第二种情况,继父有子,则无加隆之服;因有子而不再同财,则继父之恩有所减损,还是伤及正服,不再是继父了,严格来说不得当“加隆说”的逻辑。张锡恭加以弥缝,以为:“逮此子少长,继父自有主后,而不同财,而不同居,亦情面之常,而非恩有所亏也。”[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69页。]张氏委婉的示意,继父有子天然导致不同财,这属于“情面之常”,继父之谈是无亏的。天然这种弥缝是牵强的,因为在“加隆说”的逻辑中,只须不再同财,就伤及到了继父之谈。第三种情况,在“加隆说”中是饱胀走欠亨的。继父无子而不同财,则继父之恩有所亏空,伤及了正服。正服优先于加隆服,故而这里是不再有继父关系,而不是加隆与否的问题。张锡恭的失实,即是把伤及正服的问题,归结到了加隆服上,张氏云:

或曰:《小记注》论异居,于继父有子外,别出同居异财,及故同居今异居二者,设令继父终于无子,则此二者为之加服乎?且否乎?答曰:本异姓也,而既不同财矣,或并不同居矣,则恻隐之情当为之少杀焉,即不加服可也,此郑君是以比肩为异居也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69页。]     郑玄《小记注》所言的“同居异财”,指的是继父无子而不同财,这是伤及正服的问题,张锡恭却用加隆服惩处,以为“恻隐之情当为之少杀”,这是不对理的。因为“恻隐”的对象只能是继父的“无主后”,而不是不同财。    

由上可知,继父、继子之服的本意是“两穷相倚”,养恩(“同财祀先”之恩)与“无主后”并重,“加隆说”则抬升了养恩的地位,将其视为根柢,同期改变了服制的性质,使双向服丧关系变为单向,故与《丧服传》《丧服小记》及郑注多有不对之处。即便如斯,养恩的地位是获取了一定的提高,这对于东谈主伦的贯通,有要紧的滚动道理。

   

六、财居分离说

“加隆说”把继父的同财祀先之恩,视为正服,提高了养恩的地位,但在继父养恩的认定上,仍以“祀先”作为根柢,对于继子本东谈主的养育私恩并莫得零丁的地位。比如张锡恭云:“(继父)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,而往常之相生相养不待言矣。”[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68页。]而“财居分离说”则进了一步,私恩得以零丁,这又是一个要紧的滚动。

所谓“财居分离”是指同财异财为一个问题,同居异居是另外一个问题,两者互不过问。关联词岂论在“两穷相倚说”如故“加隆说”中,同财异财都是决定同居异居关系的焦虑要求,两者并不分离。在同财除外别出同居、异居,自敖继公始,敖氏云:

继公谓:传之言若此,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,特以二者具且同居,故为服此服。若先同居,后异居,则降而三月。是又于三者除外,以居之同异,为恩之浅深,而定服之重轻也。关联词三者或阙其一,虽同居,亦无服矣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敖继公:《仪礼集说》,收入《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》,上海:宇宙书局,1988年,第377页。]    

敖氏所谓的“三者”,即继父无大功之亲,继子无大功之亲,以及继父的“同财祀先”。依照《丧服传》的真理,三者皆备即为“同居”。而敖氏在三者除外,单独列出“同居”“异居”,则敖氏的“同居”实为“同住”,即活命在沿路。“同住”区别于“同财祀先”,强调的是继父养育继子的私恩。敖氏以是否“同住”区别继父恩德的浅深,可谓别出机杼,却莫得给“同住”以零丁的地位,仍曩昔三种要求为根柢,故而云“三者或阙其一,虽同居(住),亦无服矣”。

《仪礼集说》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郑珍则在敖继公的基础上,予以养育私恩以零丁的地位,完善了“财居分离说”。论证的逻辑是这么张开的,郑珍云:

按服继父,独以恩耳。所谓恩,特举以财筑庙,盖著其至要紧者,而其饮食资格,事事周悉,自不待言,非以继父之谈止筑庙一事也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郑珍:《仪礼私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第4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1988年,第329页。]    

率先,郑珍将继父服制的立意认定为恩服,继父的恩德包括对继子本东谈主的扶养,以及同财筑宫庙,使继子能祭祀生父。其中“以财筑庙”是“其至要紧者”,但“饮食资格”等对于继子的扶养之恩,相似不成忽视。在郑珍之后的敷陈中,筑宫庙,祭祀生父,对应的是“同财”认识;抚养继子本东谈主,对应的是“同居”或“同住”认识。

其次,继父服的其他规定,都围绕着继父之恩张开。继父之恩的扫尾,最焦虑的是继父有零丁的财产处置权,那么“两无大功之亲”或者“无主后”的规定,都只和大功共财干系,莫得其他的道理。更为焦虑的是,大功共财是同祖父的小家庭之间的共财,而在父子小家庭里面,男儿不会影响父亲的财产处置权。是以即便继父有子,也不错设立继父、继子关系,而继父也属于“无主后”。而这个论断来源于郑珍对于“无主后”认识所作念的特有的辨析,郑珍云:

“主”即下经“无主”之“主”。“后”即“为后”之“后”。为后作祭主,故称主后。主与后两字,皆当如晋杜琼说,非并生之称,言主则祭者已死,言后则先者必没。……关联词此时继父当今,从母适东谈主之子又方孩幼寄育,何雀跃两东谈主之子谓之主后乎?由此言之,皆无主后,是谓此子及继父之家,皆无主祭其祖祢之后东谈主明矣。

主祭祖祢者,以继祖小宗言,有世父,则世父当之,世父一火,则当之者为从父昆弟之適长,方正功之亲也,多余财则归之,不及则资之,所谓同财者也。子无主后,即此子无大功之亲。继父无主后,即此所适者无大功之亲,故曰皆无主后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郑珍:《仪礼私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第4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1988年,第329—330页。]    

郑珍以为,第一,“主”指的是“祭主”,先东谈主已逝,方有祭主。“后”指的是为后者,先东谈主已一火,方有为后者,如《丧服》中“昆弟之为父后者”、“庶子为父后者”都是父没之称。[禁锢的考据参见张锡恭:《茹荼轩文集》,收入《清代诗文集汇编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书社,2010年,第56—57页。]“主后”真理是“为后作祭主”。是以只须继父还辞世,继父之子就不成称为“主后者”。那么继父有子,不成使得继父变为“有主后”。第二,“无主后”是“无主祭其祖祢之后东谈主”的真理,指的是除了我方除外,莫得主祭祖父或父亲之东谈主。主祭祖父的东谈主是继祖小宗,在父辈中,由世父担任;在同辈中,由世父的嫡宗子担任。主祭父亲的东谈主是继祢小宗,由嫡昆弟担任。“无主祭其祖祢之后东谈主”,是无世父或从父昆弟作为继祖小宗,又无昆弟作为继祢小宗,那么本东谈主即是继祖小宗,也同期是继祢小宗。第三,同祖父的支属,以父子为单元组成小家庭,小家庭之间共财,财多余则归于继祖小宗,财不及则取于继祖小宗。是以“无主后”指的是在同祖父的支属范围里,莫得别的小家庭,如世父家、从父昆弟家或是昆弟家,与我方的小家庭共财。但是在我方的小家庭中本,来就不错专财,即便有子,也无妨碍。是以,单纯“有子”,并不组成“有主后”。

不错说郑珍完全是按照大功共财来计议“无主后”问题,辨析也极为精当,在他的表面中,继父有子,既不影响继父、继子关系的设立,也不会使“同居”变为“异居”,纯正以继父“同财”的恩情立论。但是,继父毕竟有“同居”和“异居”之分,怎样材干杰出恩情的差等呢?郑珍收受了敖继公的作法,在“同财”除外,又区别出“同居”(即“同住”)、“异居”(即“不同住”)两种情况,“同财”决定继父关系之设立,“同居”“异居”决定继父恩情的浅深,郑珍云:

子苟有大功之亲,先无与母适东谈主之理,继父苟有大功之亲,决无以财筑庙之事。传文云者,著其事由,于继父服之是以轻重,不相涉也。[郑珍:《仪礼私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第4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1988年,第329页。]

若继父与己同财,为己谋者,极于不废宗祀,彼死时,现同居则期(经之“继父同居者”);既不同居则三月(经之“继父不同居者”,《小记注》之“故同居今异居者”)。玩传文云“如果则继父之谈也,同居则服皆衰期,异居则服皆衰三月”,是两服并为同财恩深,止以当今居之同异而别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郑珍:《仪礼私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第4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1988年,第330页。]    

按照郑珍的逻辑,继父与己同财,而又“同居”则服皆衰期,同财而“不同居”则降为皆衰三月。此处的“同居”当贯通为“同住”,即继父“同财祀先”,又与继子同住,亲身养育继子,则为继父服皆衰期;继父“同财祀先”,而不与继子同住,则服皆衰三月,以此彰显恩情之等差。而且这两种情况都与继父有子与否无关。

此外,郑珍又连带品评了郑玄、贾公彦、孔颖达,以为他们诬告了“无主后”的真理,才会将“有子”的问题累赘进“异居继父”的认定中。郑珍云:

康成注《小记》,偶忘主后之名,并生所不得称,误以继父有子解有主后。(注云:“录恩服浅深也。见同财则期。同居异财,故同居今异居,及继父有子,亦为异居,则三月。”其义明是照此传,以同财、异财为恩服浅深,乃末强加继父有子一事,以顾经文“有主后者”之云。原闲适,盖已有不安于经处,皆缘以“主后”作“后嗣”解,致有此失。)

孔氏复增岀“此子有子,亦为异居”一层,于是《小记》之旨晦。至贾氏据彼误注,解此传义,以三事完阙,分同居、异居,意徒牵合两经,会同彼注,不知于本注“大功亲,谓同财者”之言,背若胡越。于是《丧服传》之旨亦晦。主后之义明,而孔、贾之非,灼然矣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郑珍:《仪礼私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第4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1988年,第330页。]    

郑玄注《丧服小记》“有主后为异居”,包含了继父有子的情况。郑珍以为:“主后”只针对小家庭之间的共财,小家庭里面,即便有子,也不属于“有主后”;而郑玄将“主后”诬告成了继父有“后嗣”;贾公彦亦守旧此误;孔颖达则更进一步,将继子有子,也判定为“有主后”,于是“《丧服传》之之亦晦”。

如果仅限于上述内容,郑珍的体系是圆满的,对“主后”的辨析也相等精到。但是在讲授《丧服小记》“有主后为异居”时,产生了罅隙。按照郑珍的逻辑,第一,继父“无主后”则不错同财,那么“有主后”就不成同财。第二,在同财的基础之上,以“同住”、“不同住”划分恩之浅深,同财同住服皆衰期,同财不同住服皆衰三月。那么《丧服小记》云“有主后为异居”,其中“有主后”意味着不再同财,不同财则不组成继父、继子关系;“异居”意味着不取消继父的服制,而转为皆衰三月;那么“有主后”与“异居”是矛盾的。故而郑珍作了补充,以为只须同住,继父便有恩情,就要为其服皆衰三月,郑珍云:

继父恩服,居之同异是一事,财之同异是一事。既同居,即继父不为无恩。而恩以同财为深,不同财为浅,同财不同财之中,又有同居异居之别,服遂因以差轻重焉。……若现虽同居,而实随母至,即不同财(《小记》之有“主后为异居者”,与其注之“同居异财”亦为异居者),及同居不同财又异居者,(此等经注皆不见),论恩虽浅,然现同居,尝同居,非尽无恩,且已成继父之名,不可全无服,服之则三月,下更无可降,亦为皆衰三月,斯从厚之谈也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[郑珍:《仪礼私笺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第4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书社,1988年,第330页。]    

郑珍以为“既同居,即继父不为无恩”,则同住即有恩情,即便继子随母再醮时,继父“即不同财”[郑珍的“同财”指的是“同财”祭祀继子的父祖。],或刚着手同财,日后不再同财,继子还要为继父服皆衰三月,以此讲授《小记》的“有主后为异居”。这履行上是自破其说,因为同财是继父、继子关系设立的要求,当今却以为,只须同住即有恩情,那么同财的要求也不错作废。郑珍又更进一步以为,“同居不同财又异居者”[即运转即不同财,先同住,后又不同住者]亦然 “非尽无恩”,依照“从厚之谈”,也服皆衰三月。那么总计这个词继父服制,履行上以“同住”以致是也曾“同住”作为根柢要求。而“同住”代表的是继父养育继子的私恩,“同财”则是“筑宫庙”祭祀父祖的大义,那么为继父服丧,完全滚动为报答继父对我方的养育之恩,这与《丧服传》和《丧服小记》的真理以火去蛾中。但是在该表面中,养育之恩的地位,高涨到了空前的高度。

   

七、结语

周礼慎重尊尊、亲亲,父子名分是尊尊、亲亲的聚合体现,严格来说“父无可继之理”。继父、继子的服制,天然是出于东谈主谈主张的社会施助,但是适度极为严格,要“两穷”材干“相倚”,重在“两穷”,而服丧是双向的。这是《丧服传》的本意。后世经说作出的最大改变,是将双向的服丧关系变为单向,仅强调继子服继父,继父却造反继子。那么丧服的性质也就从彼此施助,变为继父片面施恩,重点变为恩德。这一溜变,在不雅念上开启了养恩在东谈主伦中的提高。因为要点转至继父的恩德,才会细分出“同财祀先”之恩,与抚养继子的私恩,予以养育私恩以相对零丁的地位。是以服丧是单向如故双向,是定性的关键。

丧服轨制的变化莫得那么剧烈,但单向服丧的认定却是一以贯之的。从唐到清,都只须为继父的丧服,而莫得为继子的丧服。现据徐乾学《读礼通考》画图一张表格。[徐乾学:《读礼通考》,收入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,台北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86年,第67—68页,第71页。]

由上可见,《大唐开元礼》透澈贯彻了单向的逻辑,率先,明确标明“为继父不报”,则继父有服,继子无服。其次,在异居的认定上,也只规定了继父有子,而不包括继子有子。很赫然,这是继父施恩,继子服丧的模式。另一方面,经典的答允也会抓续的影响到轨制,是以在《朱子家礼》中,异居关系的认定转头到了双向,以为“继父有子,己(指继子)有大功以上亲者”都算异居,《明会典》《大清法规》皆言“两有大功以上亲者”,都延续了《朱子家礼》的逻辑。

关联词《朱子家礼》的改动,仅仅小修小补,莫得改变单向服丧,继父施恩、继子制服的大趋势。仅在异居关系的认定上还原了双向,却只能是制造矛盾,因为继子有子,不影响继父的恩情。是以江永以致想要修改清律,在异居认定中,剔除继子有子的情况。[江永云:“自孔疏有己有子亦为异居之说,后世沿袭,著之礼律,将有实为同居继父,因己有子遂为异居者,恩义不解,服制乖违,所当改正者也。”江永:《礼记训义择言》,收入《清经解续编》,上海:上海书店,1988年,第374页。]是以留意单向的服丧,疼爱养恩,是清代大都学者的共鸣,也在轨制上有所印证。胡培翚的“两穷相倚”说,天然谈出了《丧服传》的答允,在学理上最为完善,却并非是主流。

经典讲授在很猛进度上,是学者自身不雅念的投射。在继父服制的经说中,学者是将我方心目中的继父之谈,投射到了经典讲授,以致是轨制的究诘中。另一方面,经典讲授的推演,也会使学者的不雅念有所突破,比如郑珍从“无主后”的辨析,推到了疼爱继父对继子本东谈主的私恩。这些反馈的是想想的大趋势,不错说在继父丧服的经说中,养恩的地位是高涨的,且在轨制的演变中也有所印证。是以,当代伦理极端疼扶摩养之恩,[当代伦理中,养恩与生恩是不错分离的,两者的焦虑性大约十分,比如在收养行为中,能以收养关系详情伦理上的父母-子女关系。而在古代,血统关系就基本涵盖了养恩,不需要分离养恩。而收养异姓之子,严格来说是犯科的。只在继父轨制中,容纳了纯正的养恩,却也受到了好多的限制。那么继父服制中,养恩地位的提高,不错视为一种不雅念上的松动和铺垫。]可能在古代不雅念的变化中就有所铺垫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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